连南自1987年3月制定了《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8年6月作了第一次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然而,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原《条例》一些条款和内容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有的难以执行,有的已无法执行,有些还要增补新的内容。因此,自治县从2008年6月开始启动条例修改相关程序,经过1年多的酝酿修改,十五易其稿,广泛征求意见210条,两次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修改,于2009年3月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继续与省市有关部门探索、斟酌、修订,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报请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审查批准,新《条例》于今年9月23日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新出台的《条例》重点就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定,涉及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财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整个条例共改动了42处,补充5条,修改条款面达80%,修改后的《条例》共有九章68条,较原《条例》具有特色鲜明、特点彰显、操作性更强的特点,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县民族团结,促进自治县经济繁荣,推进自治县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当前,《条例》修订工作任务:一是尽快完成新《条例》印刷发行工作;二是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广泛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的学习活动。(县人大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