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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报料王 于 2012-6-6 18:08 编辑
2012年6月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广东省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对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可按天数折算每天6.9元
根据规定,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 "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
不定时工作制按月全额发放
对于从事 "高温作业" 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劳动者因事假、旷工、休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 "高温作业" 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对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 "高温作业" 及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 "高温作业" 的,按实际从事 "高温作业" 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 "高温作业" 人员,则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工资
用人单位应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 "高温作业" 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用人单位对此有承担举证责任,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将面临《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处罚,最高被罚10000元。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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