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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报料王 于 2011-2-23 12:05 编辑
“我家是在清远地区,春节期间单位安排我值班,我愉快地服从安排,但却不知道春节期间加班费如何算?”
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今年(2011年)春节黄金周,除夕至年初二期间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今年(2011年)春节假期,法定假日为除夕、春节、初二共计3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2月2日至4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春节期间其他时间加班的,如果是星期六、日,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相关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加班工资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月工资计算;如果劳动合同书的月工资低于清远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要按清远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低于清远地区标准工资的,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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