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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7日11时50分,颜某驾驶中巴从连南寨岗往连州方向行驶,至S261线21km+700m处(连南三排镇水足塘路段)时,与对向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摩托车上3人当场死亡,两车也出现不同程度损坏。日前,经清远市、县相关部门调查结果:一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受到相应处理。
事故发生后,清远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据分析,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颜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在会车时,未能减速靠右行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的一方面过错;两轮摩托车司机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两轮摩托车上路,不按规定载人,又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而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连南、连州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对无牌无证机动车非法上路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摩托车非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治理不力,管理不严,对乡镇道路监管和执法工作不到位,对机动车的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经调查认定,连南“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连南县有关人员(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如下: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排中队中队长罗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指导员袁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排中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责成其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责成其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三排镇政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责成其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另外,连州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责成其向连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清远市安监局对连州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相关消息见:http://www.ln55.com/forum.php?mo ... %3D66%26typeid%3D66]
[来源:清远日报讯(2011-07-19)陈柏益、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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